为进一步促进我县工业加速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范围
本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工业企业以及县委、县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企业。
二、资金安排
本政策资金由县财政统一预算安排,资金总额为1500万元,实行总额控制,优先兑现市级工业奖补政策中需县级财政承担部分。
三、支持内容
(一)支持企业稳健发展
1、对当年新纳入统计的规上工业企业在市工业奖补政策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年度财政贡献在20万元以上,且新增20万元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按新增县级所得部分的10%给予奖励(仅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2、企业技术改造。企业通过设备更新改造、提升现有生产能力的备案项目,且当年设备投资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设备投资的15%(不含税)奖励。
3、企业信息化建设。对经信部门新认定的省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对经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省信息消费创新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4、智能制造。对企业新购买的单个机器人(自由度≧3),按其价格的30%予以补助;对引进的智能化成套生产线和配套设备,按设备投资总额的30%予以补助(此条款与第2条企业技术改造不重复享受)。
5、洁净厂房奖补。经省认定的百级洁净厂房(含A级GMP厂房)每平方米补助300元;千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150元,万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100元。
(三)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6、贷款贴息。对当年财政贡献达到2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的企业,按其贷款利息10%予以补贴。贴息贷款额标准为:对财政贡献达到20万元至100万元的,最高贴息贷款额度为500万元;对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最高贴息贷款额度为1000万元。
7、担保费补贴。通过县内国有担保公司进行贷款担保且足额缴纳担保费,按财政贡献大小分档给予担保费补贴。当年财政贡献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担保费80%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担保额;当年财政贡献200万元至500万元的,给予担保费60%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担保额;当年财政贡献50万元至200万元的,给予担保费50%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担保额。
8、用电补贴。对年用电量5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其实际用电量每千瓦时0.01元用电补助。
(四)支持企业提升素质
9、利用工业管理云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给予当年购买服务费用的30%补助,同一企业当年最高补助50万元。
10、企业管理认证。企业当年进行的管理认证,给予其认证直接费用的30%补助,同一企业当年最高补助10万元。
11、企业标准制定。对新制定并对外发布产品标准,严格按照所制定的标准生产,每个产品标准一次性奖励1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3个;对主导(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起草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参展补助。由政府组织参加的各类工业展会,展位费5万元以下据实补助;省内展会每个企业每次补助参展费用0.2万元,省外展会每个企业每次补助参展费用0.5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展会最高补助5万元。
(五)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及平台建设
13、对促进工业发展行业协会给予5万元办公经费补助和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相关费用给予补助。
14、县经信局、财政局、统计局联合对企业从事报表业务人员实行月度考核和年度评比,对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类统计报表且未被统计执法处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下抽样调查样本企业从事报表的业务人员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每年分别按0.3万元、0.12万元标准总额控制,由县经信局牵头兑现。对当年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且纳入统计范围的工业项目,一次性补助企业项目工作经费2万元。
(六)推进“2345”行动计划
15、对推进企业自动化、数字化发展,经评选为示范企业的,单条生产线给予5万元奖励,车间给予20万元奖励。
16、对列入计划的技改项目,在经信局备案且当年实际投资不低于100万,当年设备投资不低于70%,在前款设备投资奖励的基础上追加3%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7、对企业当年实施创业创新平台创建并通过省、市相关部门认定合格的,每个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省、市已奖补的不予补助;与科技政策重复的按就高原则执行)
18、对年初确定的当年实施核算企业,验收评分为基本合格、良好、优秀的主导产品(单条生产线)成本核算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1.5万元、2万元奖励;验收评分为基本合格、良好、优秀的单个车间成本核算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4万元、5万元奖励。
(七)培育小微企业成长
19、对当年新注册的工业企业(加工、制造业),当年对财政有贡献或安排就业10人以上的,给予奖励0.2万元。
20、对当年财政贡献达到5万元及以上,且比上年有增长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1万元。
21、对当年财政贡献达到10万元及以上,且列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对象,给予奖励2万元;并享受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提升企业素质类同等奖励。
以上3条同一企业每条只能享受一次,若当年同时达到的按最高额条款给予奖励。
22、列为统计监测的规下小微企业,经营正常且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达到20%以上的,每年给予0.2万元奖励。
四、附则
本政策中除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及平台建设、培育小微企业条款外,其他条款奖补对象均为本县内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本政策奖补对象不包括水、电、气、热相关生产和供应企业、非煤矿山企业以及市政公用污水处理企业。
本政策同县内其他政策奖励不重复享受,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本政策由县经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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