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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销“毒豆芽”企图逃避追责?妄想!

        近日,岳西县首例生产、销售“毒豆芽”案由岳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岳西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某某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015年,王某某注册成立了一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主营豆芽生产。豆芽在生产过程中易腐烂,如何保证高成活率、低成本?受利益驱使,他开始动了“歪脑筋”。2018年9月,岳西县市场监督局工作人员在例行抽查中发现,王某某生产的豆芽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4-氯苯氧乙酸钠物质,也就是俗称“无根剂”的主要成分,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随后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于该批次豆芽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公安机关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未查获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的物质,王某某也拒不供述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来源。2018年12月,案件移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缺少证实王某某故意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关键证据,案件办理一度陷入困境,承办人凭借办案经验,坚持在证据搜集上寻找“突破口”,并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协同调查,对案件进行深挖。在获悉桐城市人民检察院已成功办理过类似案件后,案件承办人员立即奔赴桐城学习查证思路,得知桐城一案涉案人是通过网络平台购买毒害物质的情况后,承办人带着对本案的疑问,请公安机关到某网购平台总部调取王某某及其子女近期网络购物记录,梳理后发现王某某通过其子女网络账户购买了生产豆芽的“无根剂”。办案人员再次提讯王某某并对其进行释法说理,最终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近年来,岳西县检察院立足检察监督职能,坚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在立案监督、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两法衔接”、提起公诉、公益诉讼等环节严把法律关,并积极开展普法教育宣传,动员群众举报线索,监督行政机关执法,对破坏食品药品安全的不法分子严厉打击,为该县食品药品安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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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录入:检察院    责任编辑:王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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